8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新增加一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杨合庆表示,实行这项制度是为了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同时是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记者了解到,在农业农村部试点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能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承诺的内容是,不使用禁用停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定为一项法律义务。”杨合庆介绍,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引导农户加强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在销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明确交易流通环节的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挥实效。
农产品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很多农产品是直接可以食用的,有的是作为食品的原料。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密切相关。
“草案三审稿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与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的密切衔接,包括产地、生产的全部过程、销售流通过程等,逐步加强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杨合庆在记者会上表示。
杨合庆介绍,修订草案规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生产条件的安全,包括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加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在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生产场所、生产流程的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环节的农产品安全。
对于销售的农产品,规定完善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并进一步压实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销售企业、冷链物流公司以及网络经营者等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同时提高对食用农产品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杨合庆表示,建立健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过程控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对于保障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这次修改正是围绕从田间地头到老百姓的餐桌这个全链条的安全监管所作的相关制度完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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